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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网红合成自己与女星接吻视频被粉丝报复如何看待此事?AI 换脸视频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对于有人故意利用换脸的特效技术,伪造与女性拥抱、接吻等侮辱性视频,真正的“天降正义”应该是被侮辱的女明星直接报警、固定证据,提起刑事自诉,按“侮辱罪”的刑事犯罪处理。”这种AI换脸一般能达到侮辱罪的标准?那恶搞蔡徐坤的人恐怕早都要被坤坤自诉抓起来了,不知道监狱住不住得下……

  利用换脸搞“隔空性骚扰”,虽然没直接侵犯女性身体,但是,从视觉效果看,

  就是女明星和洪某发生了亲密接触,这种亲密行为显然没有征得女明星同意,就构成了性骚扰。要强调的是,在如今发达的互联网环境下,网上世界可能就是一个普通人的精神生活的重要领域,哪怕没有直接的线下、身体的接触,隔空的性骚扰、猥亵行为的社会危害同样严重,一样足以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司法政策对于这种“隔空猥亵”“隔空骚扰”亮出了鲜明态度。以“网络猥亵儿童”来说,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我又笑了,法律上真的有隔空性骚扰这个提法吗?然后又举了“隔空猥亵”的例子,它真的知道什么是隔空猥亵嘛,竟然运用AI换脸这种技术进行类比。

  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隔空猥亵”,它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要求儿童做淫秽动作、与儿童进行的现象,有的甚至会要求儿童拍摄、发送私密部位的照片、视频,在得逞后将该照片、视频保存并以此为把柄,要挟被害儿童满足自己后续更多的不法要求,或者将儿童的该隐私照片、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性质极为恶劣。

  再说说隔空猥亵的司法认定,以前也有不少“隔空猥亵”事件发生,但是各地法院在裁判标准上不尽相同。

  直到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为统一司法实务部门对新形势下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定性的认识提供了指引,该导案例明晰了非身体接触类网络猥亵行为的可罚性。

  行为人骆某在网络上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添加13岁女童为好友,在得知该女童为初二学生后,骆某仍多次通过言语恐吓对其进行施压,该女童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软件发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该女童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后因该女童报案,骆某在去往宾馆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软件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后续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女童开房实施猥亵但因女童报案而未得逞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骆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观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已达到既遂的标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原审被告人骆某最终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该指导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非身体接触类网络猥亵行为的可罚性,猥亵不在止步于传统的线下层面。

  一般来说,行为人通过网络方式诱骗儿童自行实施摸弄身体等淫秽行为属于猥亵行为,不过在认定时要综合考虑猥亵手段、针对的身体部位、持续时间长短、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社会风化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指导意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AI换脸在该案中主要侵犯的是迪丽热巴和被换脸男演员的肖像权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把他人影视作品中的剧照改编后放到自己的作品中,再上传到互联网传播,涉嫌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粉丝的打人行为侵犯了洪某的生命健康权,看起来不是特别严重,可能尚不涉及刑事责任,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